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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日晖新村小学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党支部 发布时间:2016-06-07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徐汇区教育系统校(园)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徐教委(2006)8号文〕的要求,现就2016年日晖新村小学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后备干部推荐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后备干部推荐符合“靠得住、有本事、过得硬、信得过”的要求,为徐汇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队伍保障。
    二、推荐资格
    1、政治素养:推荐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附后)。
    2、年龄条件:男性45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
                      女性42周岁以下(1973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
    3、学历职称:大学学历以上,中级职称以上。
    4、工作经历:
    学校后备干部应具有班主任、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经历,担任本单位中层或相关岗位两年以上。
    5、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人选可以破格推荐。
    三、推荐名额
    本校党组织推荐1名。
    四、工作步骤
    1、推荐准备工作(6月7日前)
    (1)制定学校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实施方案。
    (2)梳理出本单位符合被推荐资格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需破格推荐的人员名单。
    (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实施计划和第一轮被推荐人选名单。第一轮被推荐人选应为本单位除党政干部、校园长助理以外,全体符合被推荐资格的教职工和需破格推荐的教职工。
    (4)在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和程序,如本单位确实没有符合推荐资格人选,也没有需要破格推荐人选的,可不进行推荐,但要经支委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2、组织第一轮推荐(6月8日下午15:40)
    (1)召开教职工民主推荐会,教职工的参与率应高于90%。
    (2)由党支部书记宣讲推荐工作的意义、目的,明确被推荐人选产生的过程、推荐程序和方法等。
    (3)参会教职工按推荐名额1:2的比例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徐汇区教育系统校(园)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表(第一轮)》(附件一)。
    (4)汇总推荐情况,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按推荐名额1:2的比例讨论确定第二轮被推荐人选名单,并与相关人选进行一次谈话。
    3、组织第二轮推荐(6月13日前完成,初定6月12日15:00)
    (1)组织全体党员、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以上干部、民主党派代表进行第二轮推荐测评。
    (2)推荐测评前,党支部书记向推荐人员介绍被推荐人选简历和基本情况。
    (3)参与推荐测评的教职工按名额1:1的比例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徐汇区教育系统校(园)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表(第二轮)》(附件二)。
    4、推荐名单公示(6月13日-6月15日)
    学校党支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党务、校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5、组织推荐材料
    经过公示后的推荐人选,由党支部填写《徐汇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和《徐汇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组织意向排序表》(附件四),其中《基本情况表》中“推荐材料”栏应客观反映被推荐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分析主要不足。
    6、上报推荐材料
    学校完成推荐工作后,于6月17日前将《徐汇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基本情况表》和《徐汇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组织意向排序表》书面稿、电子稿送达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倪惠峰老师处,纸质版签名盖章交组织干部科(区政府1号楼703室)。书面稿相应位置应张贴本人近期一寸报名照一张,照片电子稿以jpg格式保存。其他推荐工作材料由各单位自行整理归档。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认识后备干部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境界、更大的气魄,把优秀干部及时发现、推荐出来。
    2、精心组织,严格把握推荐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要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操作,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体现在推荐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3、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在推荐工作过程中,党组织要邀请非中共的校(园)长列席委员会会议,通过个别酝酿的方式听取非中共校(园)长的意见。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
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016年6月1日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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