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晖新村小学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二〇一七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徐汇区日晖新村小学财产物资的管理,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地利用财产物资,保障和促进教育教学的不断发展,实行我校资产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晖新村小学的财产物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产物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 按财产物资的来源分:国家拨付的各类财产物资,以及接受捐赠、购入和调入、自制和改制、盘盈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 按财产物资的价格等情况分:分为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等三大类。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郭逸萍
副组长:李 斌、李业琼、李志刚
组员: 周立燕 高绍华 黄晓芸 郭 静 洪 瑛 谢 丁 姜晓玲
陈丽蓓 张卓美 石 彬 徐亦欢 胡 瑛 侍金薇 陆苗青
第五条:学校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对本学校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财产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 负责制订日晖新村小学的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研究制订学校财产物资配置标准;财产物资监管、清产核资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 负责学校的财产物资调拨、报废报损、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财产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财产物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对学校财产物资实行绩效管理。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结构图
第六条:学校责任人和学校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1、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有财产物资的管理负责,确保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2、总务主任
协助主管领导确保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根据上级有关财产物资管理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具体办法。
负责落实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学校财产物资的购置、验收、维修、以及办理本单位财产物资的调拨、报损、报废等申报、审核手续;组织实施财产物资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校舍基建大修的竣工验收、产权变更等常规管理工作。
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会计人员
掌握学校全部财产物资的资金核算,并定期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财产物资帐;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4、财产管理人员
管理学校全部的财产物资。负责本单位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审核和申报;本单位财产物资的领用、借用等收发记录;检查各使用部门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清查帐物,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做好贵重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相关账务;做好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核对本单位内部各使用部门的分室明细帐。
5、单位内部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
各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财产物资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要负责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各种财产物资,并认真做好分室明细帐,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定期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帐、物。
第三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财产采购和验收的管理制度
1、学校各部门因教育教学的需要须采购的物资,先由年级组长审批后由请购人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要求。根据学校 “三重一大” 制度规定, 单笔金额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需由校校务会讨论决定。
2、添置物品审批
⑴固定资产
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采购清单》,实行法人“一支笔”审批并签字。
⑵低值耐久、低值易耗品
①计划性采购:开学初一周内,教导处提供相关《采购清单》,总务处在接清单后,五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
②零星采购:申请人填写采购申请单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交财产保管员复核,由采购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规格、要求的物品总务处可委托有关人员协助进行采购。
3、凡属于政府采购商品,必须向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凭“政府采购编号”和采购的形式、类型进行采购。
4、未经领导审核批准采购的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
5、发票报销
提供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的机打、定额标准发票。发票背面必须由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三方签名并写明用途。
6、学校新增(包括采购、调拨、捐赠、自制)来的物品,应由学校财产管理员对其进行验收。在验收无误后填写“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根据“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分别记入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帐中。
7、“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必须由经办人、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或总务主任签名。
8、验收内容:验收采购凭证是否齐全。
9、验收实物
验收物品是否有物品出厂清单、物品保修卡、物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凭证,并归档管理。根据物品的发票(或调拨单)与物品出厂清单核对两者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是否相符。核查物品的出厂日期、保修期限(即保质期,保质期一般是按采购发票日期开始计算的)。验收物品的安装调试、物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现代化教学设备、贵重仪器设备要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第八条:财产使用的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使用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位。
1、房屋和建筑物做到合理使用,注意保养,适时整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擅自搭建、拆除、改造和出借。
2、精密贵重仪器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期保养,损坏及时修理,提高使用率,使用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学期结束要进行检查,在完好情况下送安全地点收藏保管。
3、专用室的仪器设备根据上海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实验室规则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财产领用的管理制度
1、财产管理人员认真做好一室一卡、一人一卡。
2、学校教职员工每次领用低值易耗物品时,要填写领用单(即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财产管理员在确认领用人签名后发放物品。
3、领用精密贵重物品,必须由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签名后方可领用。
4、领用物品要注意节约使用。
第十条:财产出借的管理制度
1、学校财产物品属教育系统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外借。
2、徐汇区教育系统内各学校间相互借用,由各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单位财产管理员登记备案。
3、徐汇区教育系统外单位借用,由教育局领导审批。学校财产管理员登记备案。
4、出借财产物品必须填写借单,并经总务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具“物品出门证”,无“物品出门证”物品一律不准出校门。
5、出借的财产物品要按时归还,归还时财产管理员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赔偿。
6、因私借用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财产赔偿的管理制度
1、财产物品损坏,因质量原因或使用寿命已到均可免于赔偿。
2、财产物品损坏,因使用不慎损坏的酌情赔偿。
3、财产物品损坏,因违反操作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4、外单位或个人借用的贵重物品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5、赔偿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资产的原值,进行合理的折旧处理后得出的资产现值,经学校资产管理小组讨论决定赔偿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6、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教代会提请申议,教代会必须在收到申议后7日内作出结论并送交当事人及学校资产管理小组。
7、赔偿时,由财产管理员开具赔偿单,由赔偿人到校财务部门凭单缴款。
第十二条: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1、由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专职负责管理,定期保养。
2、对上机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机操作。
3、制定规范操作的制度、使用情况记录制度、维护保养记录制度。
4、定期对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的进行考核。
5、节前、学期结束前,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收藏保管。
第十三条: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1、学校对危险品的使用、保管必须严格按安全制度办理。
2、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要存放在指定的防护库中,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业门人员(二人以上)进行管理。
3、危险物品的使用要有详细的领用、使用、退回记录(包括领用人、使用原因、领用数量、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数量、领用和归还时间等),用剩数量及时退还保管。
4、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各单位应妥善处理或交由专业单位统一回收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1、学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不断提高完好率。
2、普通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并做好记录。
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查。不用时有专人收藏保管,每次保养维修要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财产报废报损审批权限
1、财产物资报废报损: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2、报废报损审批:
学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各单位报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学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资产,由各单位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3、报废报损流程:使用人申请 总务处鉴定、核实 单位财产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单 单位领导审核(审批)签字 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审批) 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财产管理员和财务会计作帐务处理(注销帐面数)
4、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物品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在收到报废审批单后方可处理。报废报损物品一律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残值入帐。
5、财产物资的报修:设备报修需仔细填写“报修单”并报总务处。总务处收集报修单后,视“轻重缓急”组织做好修理工作,并做好修理记录。
第十六条:资产帐、卡管理制度
1、学校固定资产帐系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
2、学校固定资产帐系由财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建立、保管和使用。
3、财产管理人员须做到资产帐系健全并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帐卡的核对、检查工作。
4、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增添、报损、报废、使用者的转移等情况的变动,财产管理必须及时做到帐卡处理工作,确保帐卡清晰、安全。
5、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帐系的建立,须有财产管理员指导相关人员建立,由财产管理员定期检查,核对完整,做到总帐,分类帐相符。
第十七条: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制度
1、资产清查工作每一年(暑假期间)进行一次并做好详细工作记录。
2、根据资产清查工作资料的汇总,须及时做好相关登记、帐卡的处理工作。
3、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工作后须由财产管理部门出具统计报告。
4、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坏、不明损失等现象需出具相关的报告交资产管理小组处理。
5、校长、总务做好资产清查等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安全制度
1、财务室、档案室、实验室、学校仓库、电教室、多功能教室为防盗、防火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
2、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请人代岗,有事外出或下班离校要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3、张贴防火警示标志,配足灭火器材。管理人员必须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定期进行电器线路检查。
4、各类物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性能,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混存。
5、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材料的入库、领用、借用、归还、清退、交换、核对制度,做到月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定期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
6、防盗设施要严密牢固,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
7、学校贵重物品一律要专门登记、编号、造册,落实保管责任人。
8、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无防盗措施的地方。凡集中存放高档物品的库室应做到设施防、技防齐全。
9、教室、会议室、办公室内存放电视机、固定多媒体、电脑等高档物品,应专门采取防盗措施,大楼无人时,大楼封闭。
10、如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而发生学校贵重物品失窃、丢失,必须追究保管人员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的交接管理制度
1、财产管理人员变动要上报教育局基建站,并在教育局基建站的监交下办理单位资产移交手续。
2、单位财产物资移交包括实物数量、金额,财产物资帐册、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3、移交工作要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签名和学校盖章。
4、移交工作的相关资料要一式四份,一份由移交人自己保管,一份由接受人保管,一份由学校归档,一份交教育局基建站备案。
5、移交工作全部完成后,学校方可让调离人员离岗。
第二十条:各组室钥匙管理制度
1、各组室教职员工的钥匙每学年必须到校财产管理员处登记。
2、调整办公室,更换班主任,必须到校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移交手续,办公室抽屉锁亦按此办法管理。
3、管理各专用室的老师,一旦调整岗位应立即到校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移交手续。
4、总务处、门卫的钥匙要做到专人专用,不随意交到他人手中。
5、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学校的钥匙交给校财产管理员。
6、各专用室的钥匙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如违反规定而产生不良后果,学校将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财产物品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脑报废、报损需保密局鉴定批准后,方可等同其它设备一样处理,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经有关专业部门和人员确认以及领导批准,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㈠ 严重损坏,无修复可能的;
㈡ 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㈢ 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的。
二、具体处理办法:
㈠ 固定资产报废凭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清单到财务处交款,并凭收款收据入帐;
㈡ 固定资产报废无残值回收需有有关领导证明
㈢ 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
1、根据教育局设备组的批复书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作为资产核减凭据。
2、根据标准无需教育局设备组的批复的要学校领导批准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作为资产核减凭据。
3、对丢失的固定资产,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二十二条:失窃物品的处置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失窃处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局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填写设备丢失、被盗事故报告单,经学校负责人和总务处签字盖章后交财产保管员处统一申请处置。
二、具体处理办法:
㈠ 凭公安局到现场勘察证明和公安局报失财产物品证明;
㈡ 固定资产报废无残值回收需有有关领导证明
㈢ 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
1、对丢失的固定资产,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2、根据教育局设备组的批复书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作为资产核减凭据。
3、根据标准无需教育局设备组的批复的要学校领导批准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作为资产核减凭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修订。
日晖新村小学
201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