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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38】日晖新村小学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作者/来源:校长室 发布时间:2016-01-16

    为了积极贯彻“依法治校”精神,以法律方式有效处理各类学校事务,本校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现经与法律顾问协商,就本校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接受本校在学校管理、人事聘用、制度建设、采购活动、事故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咨询;
2、参与本校重要文件涉法条款的审读,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3、接受本校委托,代理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
4、协助本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5、办理本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1、经与本校联系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本校内部文件和资料;
2、可以要求本校确定专人作为联系人,协助法律顾问了解本校相关情况;
3、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4、本校有责任向法律顾问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不得故意隐瞒。
5、本校应依照合同及时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规范
1、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顾问服务;
3、根据顾问合同约定和本校委托授权范围工作,不得擅自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本校合法权益的活动;
5、接触、了解到的有关本校、教职员工、学生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四条  工作联系方式
1、一般事宜,本校可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法律顾问联系,法律顾问应及时
回复。
2、如需法律顾问来校提供服务的,本校一般应提前一天与法律顾问联系。
3、遇有紧急法律事务,本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处理。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解决相关法律事务。
4、本校教职员工应尊重、支持、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听取法律顾问建议,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  其他
1、本校应依法与法律顾问签署相关服务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有序。
2、本规定由本校制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3、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校所有。
4、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日晖新村小学
2015年5月11日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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