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的建设 > 党务公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1-26

徐汇区日晖新村小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考核监督等事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课程设置和调整,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7、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8、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9、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10、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1、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4、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1、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学校中层干部及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后勤组长的任免。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2、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关于重大决策

    1、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经校务会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3、坚持每学期定期召开教代会,由校长通报工作计划、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等,提交教代会审议。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方案调整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教代会操作程序执行。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关于后备干部推荐”的文件要求程序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2、学校的中层干部由书记、校长提名或党组织推荐(或采用竞聘),经党组织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行政会讨论决定。行政会决定前,应先报党总支议商,同意后方可决定,由校长聘任。

    3、工会主席人选由党支部推荐考察,经与区教育工会议商后,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并备案。

    (三)关于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1、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项目应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2、进行工程项目预算、教育局审计科审计,签订合同。

    3、施工完成后经审计方可结算。

    4、凡购买5000元以上、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不管使用财政经费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通过校务会讨论、上报教育局设备可进行政府采购。

    5、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6、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在听取教代会意见后,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

     7、各项支出的发票,应由包括审批领导在内的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8、凡属学校物品购置的项目,都应由校长、经手人和验收人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并由财产保管员登记入帐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四、决策的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一)决策的实施

    1、校务会议是党政班子成员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校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做到“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领导学校执行好有关规定。

    4、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5、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现“三重一大”实施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予以纠正。

    (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6、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监督

1、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20083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图片飘窗效果

158475155517387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