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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教师培训实施补充说明

作者/来源:徐汇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11-03

为落实《徐汇区“十一五”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本区“十一五”教师培训的各项工作,对“十一五”教师培训实施做如下补充说明。

1.培训构成:一般由市、区、校三级组成,培训学分按20%30%50%的比例分别由市、区、校承担;学校在提出自培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不参加区级培训。各责任单位(人)须在每学期按比例完成一定量的培训学分,以确保培训工作的高效、持续进行。

2.培训时间:现在工作已正式启动,20101231结束。

3.培训对象:

20101231前在编在岗、具有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195611以前出生的女教师、195111以前出生的男教师除外)。

4.培训学时学分规定:

1干部培训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徐汇区教育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教委20062号)的要求执行,延续历年做法。

2)教师培训工作:

20069-20099月期间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届毕业生,需接受为期一年的新教师培训,且必须完成任职期间所在学校开设的校级培训项目;

②中学高级教师一般需完成“540课时培训,应修满54学分(其中240课时、24学分按照本规定执行,300课时、30学分沿袭“十五”做法,由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科研室具体操作)。“十一五”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的中学高级教师,可以免修;20069月—20091231日转入的中学高级教师需接受300课时、30学分的专题培训,且必须完成任职期间区和所在学校开设的教师培训项目;

③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教师一般需完成“240课时培训,应修满24学分;“十一五”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的教师,可以免修;20069月—20091231日转入的教师必须完成任职期间区和所在学校开设的教师培训项目。

5.培训内容:

1)具体见《徐汇区十一五研训一体实施指导意见》《徐汇区十一五校本培训实施指导意见》;

2)培训课程申报流程:按照《徐汇区“十一五课程申报表》的要求(可在徐汇教师教育网“教师培训”栏目下载),课程申报者填写此表须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同意后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表集中统一交教务处进行登记;12日前将表格交教师培训部,由教师培训部再组织专家进行审批,15日前将审批意见交教务处备案、挂网;申报者单位于16日后至教务处领取审批后的《课程/项目申报表》两份,一份学校备案,一份申报者留存。

3)课程在获得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者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注意《徐汇区“十一五课程跟踪考核表》的即时生成,按照要求注意健全档案。

4)课程实施者严格考勤,负责学分的执行和落实。缺课多于1/3学时的培训学员为培训不合格,缺课少于1/3学时的培训学员视培训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学分。课程结束由单位统一登记并存档管理。

5)关注课程评价。在实施过程中,单位、实施者要注意从专家、同行、受训者等不同对象中获得对课程的评价,同时执教者也要加强教学反思,通过多样化的评价方式,优化教学过程。

6)注重课程培训效益。实施管理者须加强对培训的显性成果,如获奖、论文发表等的记录。

7)除课程外的其他培训活动均须在培训结束后填写相应的学分认定表,便于管理,规范学分。

6.落实与表彰

1)每年进行一次校本培训检查;

2)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优秀培训项目评审;

3)两年举办一次培训表彰大会。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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