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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届家委会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1-29

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达到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教育学生的目的,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日晖新村小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是以学生家长为主体,协助学校开展与推进素质教育,支持、监督学校工作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日晖新村小学家长委员会将由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理事会四个机构组成。班级家长委员每班推选1人参与,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开展家长学校等工作。家委会20人左右,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主要工作职责是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家委会成员产生由家长自荐、班主任推荐,学校根据行业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家委会分别在校长、年级组长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学校家长委员会理事会将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学校校长、副校长、教导处主任、德育教导组成。

第四条:家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2、能在学校需要的时候抽出时间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

3、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良好的心理品质,有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良好的教育效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参政议政意识较强。

第五条:家委会成员每届任期1年,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委员必须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第七条:委员应与本年级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家长意见、要求,广泛接受家长为学校各项建设所提出的建议方案,向学校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起好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协助本年级搞好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代表家长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监督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过去工作情况及安排后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协助学校加强纪律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一条:委员对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对老师不负责任的行为可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委员。

第十二条:委员可到学校了解教育教学情况,可到班级听课。

第十三条:委员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的要求和意见可写出书面议案,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委员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家长委员会章程,执行家长委员会的决议。对不遵守家长委员会章程的委员,家长委员会可提请学校解聘。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本章程自家委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徐汇区日晖新村小学

2010.9.29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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