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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事项

作者/来源:徐汇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7-09-21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定。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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