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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借读费对象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0-30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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