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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6-0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第12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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