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保障教工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据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定下列规定: 一、献血基金 1、建立献血基金。在职在编教师根据献血办年度分配名额,以10元/人次计算捐款。 2、此活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3、献血基金用于奖励义务献血教职工 。 4、献血基金由工会代管。 二、献血对象 1、本校在职教职工,年满20周岁到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20周岁到50周岁的女性公民。 2、根据献血办公室的《献血体检参考标准》规定,有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教职员工,必须由献血办出具书面证明。如暂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必须参加下一次送检,排名在先。 3、凡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教职员工,按照《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第十六条履行献血义务。 三、献血奖励 1、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的教工凭《献血证》用血。 2、义务献血享受十天工休,如遇节假日未修满的,可折算成调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3、义务献血者从献血基金中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在本校完成义务献血指标1次者,奖励1000元。 在本校完成义务献血指标2次者,奖励1500元。 在本校完成义务献血指标3次者,奖励2000元。 在本校完成义务献血指标4次者,奖励2500元。 ……(以此类推) 四、献血处罚 1、体检合格者,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由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本学年不参加学校各项评优,并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 2、体检合格者,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若因未完成献血指标造成计划外用血造成的经济困难,学校不予补助。 五、此条例在第八届第二次教代会上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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