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17-2018年度市文明校园创建 > 党的建设加强,主体责任落实 > 【3-3-9】党风廉洁

【3-3-9-23】日晖新村小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11

日晖新村小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4、学校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5、学校发生重大伤害事故.

6、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7、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学校工作的;

8、涉及学校形象的突出事件;

9、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07号




图片飘窗效果

1584751555173875.jpg